任易发:
本院受理原告彭双明诉被告任易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19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双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双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