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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84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和军、吴小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6 16:58:09 打印 字号: | |

刘和军,吴小玉: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和军、吴小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理赔款人民币361827.16元(截止理赔事实发生,被告一尚欠本金390665.08元、利息11078.17元、罚息286.93元,原告按照保单约定比例理赔本息共361827.16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保险费人民币4549.32元;3、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578.01元(以理赔款361827.16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5年4月7日暂计算至2025年9月10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在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109号2栋1单元19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98444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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