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容寿与被告大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艳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梁容寿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4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19日,4656.49元);2.判令被告二白艳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律师费暂计为5000元)本院决定于2026年3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