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军与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4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军退还20000元;二、驳回原告雷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雷军负担7.5元,被告珠海辰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