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裕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原告黄禄松诉被告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事处、广东裕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用工关系。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103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