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90号
张杰莹、张杰怡:
本院受理原告邓丽华、张杰霞、张杰莹、张杰成、张杰怡与被告张就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珠海市水岸华都花园6栋1214房相关回迁安置权益(被拆迁房屋:珠海市湾仔中沙街二巷70号,拆迁补偿合同号:ZH-WZ-A356)全部由被告张就德享有;二、珠海市水岸华都花园6栋1309房相关回迁安置权益(被拆迁房屋:珠海市湾仔中沙街二巷70号,拆迁补偿合同号:ZH-WZ-A356)由原告邓丽华享有60%,原告张杰霞、张杰莹、张杰成、张杰怡各享有10%;三、原告邓丽华、张杰霞、张杰莹、张杰成、张杰怡与被告张就德互相配合对方按前述第一、二项分割份额办理前述两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由原告邓丽华预缴),由原告邓丽华负担1740元,原告张杰霞、张杰莹、张杰成、张杰怡各负担290元,由被告张就德负担29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期满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