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剑峰:
吴仕榕诉梁剑峰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8号40栋12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18430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349984元、利息(以1349984元为基数,按2024年6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3日09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106审判庭由审判员刘冬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