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永立、屈世龙:
本院受理原告熊自春与被告屈永立、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屈世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资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屈永立、屈世龙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1718元;二、判令被告屈永立、屈世龙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拖欠工程款23171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023年1月的年利率标准为3.65%),暂计算至2025年1月6日为16915元】;三、判令被告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在欠付被告屈永立、屈世龙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1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