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真平: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伍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813000)浙商银个房字(2022)第0002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70476.8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4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2063.74元。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去30个基点所确定的借款利率的150%计算(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70476.85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本息暂合计1082540.59元。】二、请求判决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三、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同悦路49号3栋403房的房产依法处置所得款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原告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1090540.5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马翠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03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