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世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安琪、郑洪英、李兰香、熊静及第三人广州世代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5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广州世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安琪、郑洪英、李兰香、熊静为本院(2024)粤0402执488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广州世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未缴出资7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世代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院(2023)粤0402民初209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安琪在其未缴出资7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世代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院(2023)粤0402民初209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郑洪英在其未缴出资7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世代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院(2023)粤0402民初209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李兰香在其未缴出资7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世代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院(2023)粤0402民初209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熊静在其未缴出资12.62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世代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院(2023)粤0402民初209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352.79元、保全费1151元,由被告广州世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安琪、郑洪英、李兰香、熊静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52.79元、保全费115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广州世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安琪、郑洪英、李兰香、熊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