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楚韵、珠海昱曦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众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楚韵、珠海昱曦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0685号判决书。因原告珠海市众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且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证据。原告上诉请求如下: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0685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藥楚韵向上诉人支付代偿款26568.06元及利(暂计310.6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3229.86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3月3日为177.38元;以13338.20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3月3日为133.24元。);3、改判被上诉人梁楚韵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8000元;4、改判被上诉人珠海昱曦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附还款汇总计算、还款本息计算表】。原告上诉证据清单如下:1. 企业变更情况;2. 最高额保证合同;3. 综合授信协议;4.支付凭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