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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0685号原告珠海市众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楚韵、珠海昱曦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作者:李泽宇  发布时间:2025-11-15 16:34:11 打印 字号: | |

梁楚韵、珠海昱曦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众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楚韵、珠海昱曦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2025)粤0402民初10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市众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71.97元,由原告珠海市众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