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北合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邹瑜、吴珞华、广西未来城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雅融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4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北合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40万元;二、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北合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股权转让款24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北合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万元;四、被告邹瑜就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珠海市北合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吴珞华就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珠海市北合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珞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广西雅融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珠海市北合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七、被告广西未来城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珠海市北合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珠海市北合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422.13元,由原告珠海市北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422.13元,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邹瑜、吴珞华、广西雅融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邹瑜、吴珞华、广西雅融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北合广告有限公司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32000元。被告广东嘉途科技有限公司、邹瑜、吴珞华、广西雅融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天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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