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均:
原告朱永振与被告彭德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彭德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朱永振支付劳务报酬18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朱永振负担118.15元、被告彭德均负担306.8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朱永振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本院退回306.85元。被告彭德均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