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9232号
曾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蕾与被告曾静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原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购买的房产(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341号1806房)的首付款、月供,合计约103万元。二、要求被告返还姜雪维分别通过建行卡向曾静转账330338元、300000元(合计63万元多)。三、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9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zdqz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