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5187号
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廖兴员、徐艳民:
原告广东光德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芯安科技有限公司、彭彩燕、卓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芯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光德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162.99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9162.9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芯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光德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彭彩燕、被告卓军强对被告中山市芯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光德机电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50.9元,由被告中山市芯安科技有限公司、彭彩燕、被告卓军强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光德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50.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中山市芯安科技有限公司、彭彩燕、卓军强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