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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582号 原告珠海再生时代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柯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8 17:40:34 打印 字号: | |

柯灯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再生时代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柯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58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柯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再生时代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959.78元;二、被告柯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再生时代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479.89元自2025年2月6日起和租金15479.89元自2025年3月6日起,均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违约金(如违约金总额未超出29500元,则违约金无须支付;如违约金总额超出29500元,则扣减29500元,违约金继续计付);三、驳回原告珠海再生时代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13元,由原告再生时代公司负担753.92元,被告柯灯负担679.21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生时代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3.13元,由本院退回679.21元。被告柯灯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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