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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722号原告丁春菊诉被告吴嘉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30 17:31:47 打印 字号: | |

吴嘉仪:

本院受理原告丁春菊诉被告吴嘉仪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嘉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春菊返还借款本金10489元;

二、被告吴嘉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春菊支付以10489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同期LPR3%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34元,由被告吴嘉仪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丁春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6.3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吴嘉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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