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遥: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翟建军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军返还借款本金2356858.5元及截止至2025年5月1日的利息1424032.56元,并应支付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235685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自2025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翟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军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26.5元,由被告翟建军负担37207.12元,原告王军负担15819.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翟建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王军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8026.5元,由本院退回42207.12元。被告翟建军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