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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575号原告罗爱花与被告韩宇红、珠海市邓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30 16:09:13 打印 字号: | |

 

韩宇红:

本院受理原告罗爱花与被告韩宇红、珠海市邓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韩宇红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5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6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14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由审判员欧绍强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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