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华中:
本院受理原告陈少汉与被告陈怀茂、郑华中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传票(2026年3月19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白莲路145号第四层【不动产权证书号码:0100155556、0100155557】房产进行分割,确认被告一陈怀茂对该房产享有50%份额(估算房产总价值为人民币582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大楼20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