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腾: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华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13389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250元及利息(以525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LPR贷款利率,从2024年12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至,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0.1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5290.13元)。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2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