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21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张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9 17:45:40 打印 字号: | |

张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z张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晓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5694.57元;二、被告张晓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计至2025年11月26日的利息0元、罚息6362.98元及自202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145694.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重新定价日为每年12月23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以上罚息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3.43元、保全申请费1258.36元,均由被告张晓红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张晓红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张晓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