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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18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李红卫、被告贺明勇、被告珠海市亚泰隆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9 17:43:59 打印 字号: | |

贺明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李红卫、被告贺明勇、被告珠海市亚泰隆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2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红卫、贺明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24500元;二、被告李红卫、贺明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4月28日的利息66321.05元和罚息1184.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罚息以尚欠本金和利息之和1590821.05元为基数,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8月3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李红卫、贺明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51788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李红卫名下的珠海市迎宾南路2053号宁寿阁1701房(御花园)所得价款在16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珠海市亚泰隆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红卫、贺明勇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市亚泰隆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李红卫、贺明勇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94.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红卫、贺明勇、被告珠海市亚泰隆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李红卫、被告贺明勇、被告珠海市亚泰隆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李红卫、被告贺明勇、被告珠海市亚泰隆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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