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纬瑞久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雷明诉被告张志平、北京市经纬瑞久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返还车牌租赁费9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证据副本、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广东省珠海市唐家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民营科技大厦院内(民营科技大厦附楼)]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