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勇、杨米琪、牟福安、潘怡: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杨智勇、杨米琪、牟福安、潘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杨智勇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914954.97元及截至2025年3月21日的利息8742.12元、罚息56.36元,合计923753.45元;2.判决被告杨智勇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重定价日(即每年4月19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137bp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3.判决被告杨智勇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8239元;4.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杨智勇名下位于珠海市昌盛路376号161栋604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杨智勇承担;6. 判令被告牟安福、潘怡、杨米琪对原告主张的第1项至第3项、第5项诉讼请求在其继承的牟毅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牟毅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