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吴希文、被告段玉香、第三人广西长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曾命名: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第三人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 元;二、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5日的正常利息0元、本金罚息42895.84元和利息罚息(复利)17.5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 [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利率调整日为每年的2月2日)加4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算];上述正常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吴希文、段玉香就本案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以及本院(2025)粤0402民初16705号、(2025)粤0402民初16706号和(2025)粤0402民初16707号案所认定的债务之和,在最高本金限额8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希文、段玉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以及本院(2025)粤0402民初16705号、(2025)粤0402民初16706号和(2025)粤0402民初16707号案所认定的债务之和,在最高本金限额6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的范围内,对处分被告吴希文持有的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54.74万股(人民币)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以及本院(2025)粤0402民初16705号、(2025)粤0402民初16706号和(2025)粤0402民初16707号案所认定的债务之和,对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原合同主体为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曾用名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享有的未付应收账款在14018773.0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合同详见附件一);六、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以及本院(2025)粤0402民初16705号、(2025)粤0402民初16706号和(2025)粤0402民初16707号案所认定的债务之和,对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未付应收账款在27113606.4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合同详见附件二);七、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以及本院(2025)粤0402民初16705号、(2025)粤0402民初16706号和(2025)粤0402民初16707号案所认定的债务之和,对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未付应收账款,在25194938.8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合同详见附件三);八、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57.61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希文和段玉香连带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希文和段玉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径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判决第五项所涉及的合同:
1.被告兆邦公司(乙方,供货人)与第三人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甲方,采购人)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的《珠海市技工学校新校址二期工程(金湾校区)智能化工程合同》(合同编号04155);
2.被告兆邦公司(乙方,供货人)与第三人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甲方,采购人)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珠海市技工学校新校址工程一期工程(吉大校区改扩建工程)二、三标段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4570);
3.被告兆邦公司(乙方,供货人)与第三人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甲方,采购人)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珠海市体育运动学校新建学生宿舍、食堂和运动员康复中心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4700);
4.被告兆邦公司(乙方、主办方)与第三人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甲方)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珠海市妇女儿童医院(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异地新建工程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含医疗智能化)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4864-1、04864-2)【该合同的乙方(成员方)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5.被告兆邦公司(乙方,供货人)与第三人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甲方,采购人)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珠海市第三看守所智能化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4311)。
附件二、判决第六项所涉及的合同:
1.被告兆邦公司(卖方)与第三人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方)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的《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口岸综合业务管理平台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编号ka-2018-094);
2.被告兆邦公司(承包方)与第三人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包方)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一标段政府投资) ](合同编号ka-2017-013);
3.被告兆邦公司(承包方)与第三人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包方)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一标段社会投资) ](合同编号ka-2017-014);
4.被告兆邦公司(卖方)与第三人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方)于2017年10月签订的《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纳入口岸建设投资范围设施设备采购(边检部分)合同》(合同编号ka-2017-120);
5.被告兆邦公司(乙方)与第三人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于2018年7月签订的《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零星机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ka-2018-063)。
附件三、判决第七项所涉及的合同:
1.被告兆邦公司(承包人)与第三人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珠海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改造工程之辅线及配套公园工程-辅线AB段道路红线外工程-安监工程,工程编号44040120151113827SG,合同编号珠情合【2015】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