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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5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与被告苗瑞平、珠海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9 14:43:04 打印 字号: | |

苗瑞平、珠海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与被告苗瑞平、珠海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1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苗瑞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418.4元;二、被告苗瑞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8月27日的正常利息1161.65元、罚息9810.73元和复利1478.1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8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43418.4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1161.6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苗瑞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支付律师费4800元;四、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权就处分抵押物被告苗瑞平名下预购的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北富逸花园7栋43号商铺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23元,由被告苗瑞平负担。原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已同意被告苗瑞平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苗瑞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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