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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340号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磐陀基业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1340号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磐陀基业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1340号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磐陀基业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9 11:47:43 打印 字号: | |

浙江磐陀基业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磐陀基业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501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具体为:以货款5056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25年4月17日止:以货款107812.5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25年4月17日止:以货款133147.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25年4月17日止:以货款10752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止:以货款752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货款40571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货款151782.5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暂算至2025年8月26日违约金为33247.9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598260.4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