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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233号原告武汉添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旧货调剂市场有限公司、李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1233号原告武汉添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旧货调剂市场有限公司、李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1233号原告武汉添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旧货调剂市场有限公司、李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9 11:46:03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旧货调剂市场有限公司、李焱生: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添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旧货调剂市场有限公司、李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未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3872.83元(其中包含28299.5元、19万元及105573.33元三部分);2.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未归还本金自逾期偿还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5年7月28日止合计为23666.62元(其中:(1)100万元借款以尚未归还本金105573.33元为基数按LPR4倍利率从2024年12月28日开始计算至2025年7月28日止为10572.59元,余下的利息均按以上方法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为止;(2)237万借款以尚未归还本金28299.5元为基数按LPR4倍利率从2024年10月9日开始计算至2025年7月28日止为2834.03元,余下的利息均按以上方法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为止;(3)19万借款以尚未归还本金19万元为基数按LPR4倍利率从2025年2月19日开始计算至2025年7月28日止为10260元,余下的利息均按以上方法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为止);以上1-2项暂计金额为:人民币347539.45.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名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