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应雄: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应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尚欠租金及其他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5745.43元(其中包含:尚欠租金13367.84元;逾期利息2377.59元(以13367.84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先暂计至2025年8月1日,为2377.5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8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