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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154号原告珠海市顺广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2025)粤0402民初8154号原告珠海市顺广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作者:李泽宇  发布时间:2026-01-15 10:17:01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8154号

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顺广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2025)粤0402民初8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顺广通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143.34元;二、被告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顺广通管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8143.34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顺广通管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3.38元,由原告珠海市顺广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102.38元,被告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61元;财产保全费1060.84元,由原告珠海市顺广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5.84元,被告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顺广通管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463.38元、财产保全费1060.84元,由本院退回3396元。被告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天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