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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0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陈勇、邓幼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3 17:50:14 打印 字号: | |

陈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陈勇、邓幼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4016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016之二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勇、邓幼花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中心区双湖北路2992单元503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20160069313)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勇名下粤CBF509号车辆的查封;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财产解除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54060.74元为限。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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