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陈勇、邓幼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4016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0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撤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陈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陈勇、邓幼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4016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0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撤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