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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0158号原告陈权胜诉被告秦珠艳、被告武昊、被告武计大及第三人珠海至真厂户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0158号原告陈权胜诉被告秦珠艳、被告武昊、被告武计大及第三人珠海至真厂户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6-01-28 17:22:49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0158号 

秦珠艳、武昊、武计大、珠海至真厂户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权胜与被告秦珠艳、被告武昊、被告武计大及第三珠海至真厂户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0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秦珠艳、被告武昊、被告武计大为(2024)粤0402执690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秦珠艳、被告武昊、被告武计大均分别在1440万元、288万元、72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3)粤0402民初129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珠海至真厂户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97.21元,由被告秦珠艳、被告武昊、被告武计大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5)粤0402执异43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