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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296号原告姚海超与被告陈燕霞、付昌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2-08 17:04:01 打印 字号: | |

付昌顺: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姚海超与被告陈燕霞、付昌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付昌顺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2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至被告履行完毕为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129上午9:30在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由审判员练中青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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