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2349号
王宏英、谈一伦: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信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宏英、谈一伦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原告有权没收两被告应缴纳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的展位管理费用人民币9167.2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08.50元(按照未付金额0.65%标准按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5月30日)。四、判令被告立即办理珠海市香洲区凤山晚枫餐吧注册地址的变更或注销。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展位占用费11666.9元【按照每日租金166.67元200%的标准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珠海市香洲区凤山晚枫餐吧”的恢复原状实际交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30日】。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100元。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03月31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新审判业务楼307审判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