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3652号
叶记、曾广华:
本院受理原告阳江高新区工商联谊会诉被告叶记、邓想、曾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6‰计算,从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2025年6月30日暂为148800元,并请求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04月0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新审判业务楼307审判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