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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120号原告珠海市南屏宏兴工贸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孙春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4 10:33:20 打印 字号: | |

孙春萍: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南屏宏兴工贸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孙春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管理费、垃圾费、综合管理费及电费,合计人民币8555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89335.63元(暂计至2025年12月1日为389335.6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2812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5年2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