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林汉坤与被告周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在2024年7月前累计拖欠的租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92400元、滞纳金:2772元,小计:95172元;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2024年6月至9月):44374.6元、滞纳金:1331.24,小计45705.84元;4.判令被告支付其收缴30租户押金30870元;5.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垃圾清运费1500元、滞纳金45元,小计1545元;6.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缴纳的200000元(贰拾万元整)押金;7.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自2024年09月01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2028年02月28日共42个月的租金,小计:1940400.00元(大写:壹佰玖拾肆万零肆佰元整);8.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宿舍租赁合同》,涉案合同约定总金额:3183600.00元;9.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2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