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献领: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献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1191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评估费1003元;三、被告刘献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416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7.05元,由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7.05元,被告刘献领负担4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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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