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402刑更3号
罪犯陈美玲,女,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202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25)粤0402刑初124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美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5年12月16日,罪犯陈美玲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福建省永泰县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福建省永泰县妇幼保健院门诊费用日清单、住院费用汇总单、出院记录、分娩记录单、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泉州台商投资区儿童保健手册及健康检查记录表、出生医学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产检费用微信支付记录、医保使用记录查询复印件,陈美玲及吴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陈美玲社保卡复印件、陈浩然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
经查,福建省永泰县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住院费用汇总单、出院记录、分娩记录单、泉州台商投资区儿童保健手册及健康检查记录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证明,罪犯陈美玲于2025年5月7日在福建省永泰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男婴,罪犯陈美玲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2026年1月14日,本院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征求对罪犯陈美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2026年1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函复本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陈美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陈美玲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将罪犯陈美玲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26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7日,社区矫正地为福建省晋江市)。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