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402刑更26号
罪犯蒋世虎,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了(2025)粤0402刑初584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执行的刑罚十一个月二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二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蒋世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保证人。
本院受理罪犯蒋世虎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
经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诊断,作出了(2025)珠法鉴审字第018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是罪犯蒋世虎所患慢性肾脏病5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序。
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决定对罪犯蒋世虎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蒋世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蒋世虎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