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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04 17:56:21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刑更25号

罪犯薛茂华,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台湾地区台北市xxx,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xxx。

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了(2024)粤0402刑初1345号刑事判决,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薛茂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保证人。

本院受理罪犯薛茂华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

经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诊断,作出了(2025)珠法鉴审字第017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是罪犯薛茂华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脑、颈动脉损害,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4项的规定。

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决定对罪犯薛茂华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薛茂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薛茂华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