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光、冯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栋与被告黄文光、冯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黄文光、冯春红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 被告黄文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文栋偿还借款本金46022元;
二、驳回原告刘文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50.55元,由被告黄文光负担。原告刘文栋已同意被告黄文光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黄文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刘文栋迳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文栋预交的受理费4751.47元,由本院退回3800.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