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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478号原告石伟杰与被告曾亚桶、李华日、李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7 17:33:09 打印 字号: | |

曾亚桶、李华日、李观林

本院受理邓伟岸与原告石伟杰与被告曾亚桶、李华日、李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曾亚桶、李华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伟杰借款本金776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519941.26元;

二、被告曾亚桶、李华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伟杰支付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776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曾亚桶、李华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伟杰支付律师费用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石伟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74.84元,由原告石伟杰负担400元,由被告曾亚桶、李华日负担21974.84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石伟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374.84元,由本院退回21974.84元。被告曾亚桶、李华日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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