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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创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贰零肆玖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16 15:35:36 打印 字号: | |

湖南贰零肆玖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创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贰零肆玖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083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0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贰零肆玖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创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35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335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创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84.47元、财产保全费4362.24元,由被告湖南贰零肆玖科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创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84.47、财产保全费4362.24元,由本院退回15846.71元。被告湖南贰零肆玖科贸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