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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264号原告柳颖华与被告珠海君玥投资有限公司、陈嘉明、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9264号原告柳颖华与被告珠海君玥投资有限公司、陈嘉明、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9264号原告柳颖华与被告珠海君玥投资有限公司、陈嘉明、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7 17:32:14 打印 字号: | |

珠海君投资有限公司、陈嘉明、高刚

本院受理原告柳颖华与被告珠海君投资有限公司、陈嘉明、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926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9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颖华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即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珠海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颖华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珠海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颖华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26元;

四、被告高刚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柳颖华对被告陈嘉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2.23元,申请保全费4146元,由被告珠海君投资有限公司、高刚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