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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024号原告李娜与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赖秋榕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8024号原告李娜与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赖秋榕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8024号原告李娜与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赖秋榕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7 17:30:09 打印 字号: | |

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赖秋榕

本院受理原告李娜与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赖秋榕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802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8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娜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娜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赖伙榕在其未实际出资范围3万元内对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李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966.03元,由原告李娜负担61.03元,被告珠海浩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中诚嘉投(珠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905元,由被告赖伙榕连带负担5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