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9079号
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廖兴员、徐艳民:
原告珠海市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忠焕诉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廖兴员、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廖兴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自2023年2月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自2023年3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自2023年11月2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廖兴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陈忠焕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33.52元,由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廖兴员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33.5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廖兴员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